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注重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教育职能的有机衔接,依托庭前准备程序的铺垫,从未成年被告人的个体生理和心理特点及庭前、庭中、判后各阶段不同的教育侧重点出发,精心设计教育情境,合理安排教育内容,发挥所有参与诉讼人员的教育合力,激发被告人的主体性,在审判程序的"全过程"实现对被告人多层次、"全方位"的感化教育,从而重塑其内心意识结构及法律道德观念的审理方式应当成为法庭教育制度改革的一个有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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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2001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由合议庭组织到庭的诉讼参与人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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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DOI:
中图分类号:D925.2
引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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