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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04 v.20;No.77 47-49+70
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承担责任范围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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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作者单位: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摘要(Abstract):

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于这8种犯罪是指犯罪行为还是具体罪名,刑法学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大体上有罪行说、罪名说两种观点。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承担责任范围的标准具有不确定性,对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标准不能一概而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在罪行说和罪名说的基础上引入附条件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对于完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责任范围的标准具有一定意义。

关键词(KeyWords): 罪行说;;罪名说;;附条件的刑事责任年龄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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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英]鲁珀特.克罗斯等.英国刑法导论[M],赵秉志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基本信息:

DOI:

中图分类号:D924.1

引用信息:

[1]赵家鑫.论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承担责任范围的标准[J].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11,20(04):47-4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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