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大学法学院,苏州大学法学院 江苏 苏州 215006,江苏 苏州 215006
由于立法技术的不成熟以及刑法总则与分则的衔接不够协调与一致,致使刑法条文中关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有关规定存在较大缺陷。应将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几种“罪”明确规定为“犯罪行为”而非“罪名”,将“投毒”改为“投放危险物质”,加入“决水”,排除“贩卖毒品”。以更大限度地达到“社会防卫”与“保护未成年人”的统一与衡平,实现刑法的双重保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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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DOI:
中图分类号:D924.1
引用信息:
[1]陈兴旺,陈娟娟.我国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立法缺陷与重构[J].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6(02):4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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